25.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26.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7. 国家拟采取哪些措施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要求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28. 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29. 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国务院明确要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得到大力发展,截至2011年11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4144家,贷款余额达到3694亿元。
30. 国家是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
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540家担保机构,为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4200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对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31.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2. 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对具体免税范围、免税程序和免税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详见/www.sme.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0089&contentID=1238242902666)33. 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34.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农村金融业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进行单独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