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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信息百问百答(77-100)
2014-02-26 17:06:01   来源:   作者:

77.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

77. 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8. 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提交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79. 如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80.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1. 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 非居民企业;
2. 核定征收企业;
3. 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82. 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3. 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84. 什么是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用于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和支持,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

85. 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是什么?

创业孵化器可以帮助小企业:
1. 节省时间,一般一个小企业从入驻企业孵化器到开始正常运转,只需十天左右的时间。 
2. 少走弯路,富有经验的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家做出正确的选择;获得和良好信誉。
3. 创业者集聚效应 ,企业孵化器努力创造条件,使同时被孵化的创业者很方便地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和信息,互相鼓励,甚至结成业务合作伙伴。 
4. 加速发展,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 ,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优质的创业服务,使一大批中小科技企业在孵化器中快速成长。

86.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7.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
2. 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 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 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88.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支持重点是支持2011年度已批复的10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项目续建,以及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筹建设服务平台网络。具体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征地和土建等基本建设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投资补助范围。

89.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是什么样的网站?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政府公益性服务网站。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的宗旨是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工作。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目前有一个国家总站、47个省市一级分站、949个二级分站,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查询、网上人才招聘、网上产品博览会等特色服务功能。

90. 政府采购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91. 国家有哪些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92. 国家有哪些鼓励创业的融资支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93. 国家有哪些鼓励吸纳就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这里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94. 国家有哪些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融资政策?

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95.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的中心思想是什么?

《规划》的中心思想就是创造良好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96. “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就业优先。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能力,促进新企业的创办与发展。
2. 坚持内涵发展。以优化结构为主攻方向,推进产业分布结构、规模结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实现中小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形成有利于创新的体制和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氛围和文化。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
3. 坚持“专精特新”。将“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作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引导中小企业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协调发展。
4.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小企业分布广泛、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97.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目标是: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98.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预期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预期目标是:
1. 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年均增长8%,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户数年均增长6%。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8%。新增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逐步增长。
2. 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3. 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中小企业在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比重持续提高,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生态环保、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下降达到全国工业平均水平,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约束性要求。
4. 信息化应用水平显著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比例达到45%,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比例达到4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基本建立。
5. 企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培训各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50万人次。社会责任意识增强,诚信水平明显提高,切实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

99. “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中心任务是什么?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的中心任务是努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共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增强创业创新活力和吸纳就业能力; 二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三是进一步提高“专精特新”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四是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五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00.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有哪些关键工程和行动计划?

“十二五”时期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两项关键工程和四项行动计划。“两项关键工程”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和“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四个行动计划”即“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创办小企业计划”、“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和“中小企业市场拓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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