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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近期出台
2013-11-23 13:14:19   来源:   作者:

编者按: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试...

编者按: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开展3年多来,充分发挥其“小、快、灵”的特点,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消费需要,丰富了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业的服务水平。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日前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发布 。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银监会网站2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67号文的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出台。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修订后的《办法》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非金融企业可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促进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根据新《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为了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了原办法的“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情况,银监会负责人表示,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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