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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2014-01-15 10:17:53   来源:   作者: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对于孵化服务,《通知》所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孵化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三项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同时,孵化企业需要满足七项条件: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对于纳税人的职责,通知也予以明确,纳税人应就《通知》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如果纳税人骗取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此外,《通知》还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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