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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16:48:58   来源:   作者:

政策信息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21、2013年8月起国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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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1、2013年8月起国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免征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2、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降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文件,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
一、公安部门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相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
人每科91 元降为22 元;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 元分别降为18 元、15 元、18 元、15 元;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 元降为11 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 元降为15 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 元降为13 元。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职业资格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 元降为30 元。
五、农业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5元降为11元。
六、卫生计生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0元统一降为每人每科(含初级和中级)20元。
七、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
(一)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分别收取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25元。
(二)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三)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国企业联合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
取的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8元,主观题科目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2元。
八、环保部门
环保部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九、水利部门
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水利水电工程)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5元。
十、审计部门
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50元降为20元。
十一、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0元降为15元。
十三、外文出版部门
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为:三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00元降为每人每科75元,三级口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360元降为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430元降为每人每科100元;一级笔译翻译(含2科)由每人1000元降为每人每科2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含2科)由每人1300元降为每人每科300元;同声传译(含2科)由每人1940元降为每人每科400元。
十四、铁路部门
国家铁路局收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23、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文件附件。
 
24、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关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5、2013年国家免征哪些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文件规定,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26、2014年国家如何加强审计管理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国家审计署采取了如下四个方面措施,努力建立审计工作推动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一是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现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包括:检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管理及执行情况,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落实情况。
    二是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健全完善涉企收费项目审批制度。重点包括:检查新设立涉企收费项目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按规定从严审批;对于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者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检查是否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检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情况及按规定公开。
三是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包括:检查向企业乱集资、
搞摊派、索要赞助及强拉广告等行为;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庆典、论坛、评比、表彰等活动乱收费的行为;擅自审批或自立项目向企业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情况;制企业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长期占用企业资金,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资产问题。
四是持续监控企业负担状况。对企业审计、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投资审计等领域中的涉企收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进行持续监控,从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跟踪查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发现预防和化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风险,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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