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发行上市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释:公司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独立性
1.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3.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规范运作
1.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2.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3.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4.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3. 发行前股本≥3000万;
4.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
5.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资资金运用
1.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 募集资金数额或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5.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1. 发行后总股本≥5000万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2.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来自:上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