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5-09-02 09:39:45 来源: 作者:
中小企协函〔2015〕10 号
中小企协函〔2015〕10 号 关于开展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我协会与有关信用评价机构合作,共同搭建信用评价服务平台,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协会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将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初评、公示、终评”的程序进行。评价结果将在商务部“全国行业信用评价备案系统”备案,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及信用评价平台上公布。对于信用等级较高、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协会将进行重点服务,并向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重点推荐。
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信用评价工作可合理收取相关费用,用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证牌工本费等。申报参加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会员企业,需交纳信用评级服务费16800元,详细情况向协会信用评价平台工作人员咨询确认。
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中科合创(北京)信用评价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苹果园支行
账 号:0200 2219 0920 0303 909
协会信用评价平台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永周 张雪婷 电话:010-63938829
邮 箱:xypjpt@vip.163.com 传真:010-63870743
网 址: www.necep.cn
地 址:北京丰台汽车博物院东路盈坤世纪大厦D座7层
协会评信湖南工作站:
联系人:周厥忠 电话:0731-89920760
邮箱:hnjmyjy@163.com
网址:www.hyjm.org.cn
监督投诉电话:010-82292033 68960188
附件 1.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说明
2.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应用
3.企业信用评级申请表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
2015年8月25日
附件1: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会员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
2.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报名,填写《国家商务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打印并加盖本企业的公章和骑缝章,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平台”)。
(二)初评
信用评价平台将企业提供的资料、信用机构获得的全部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复审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评估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组织专家成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价。
(四)公示、终审
评价结果在国家商务部主办的中国市场秩序网及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信用评价平台等官网上发布,公示十五天。公示期满后,信用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结果。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平台提出。信用评价平台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五)结果发布
对评级企业,颁发由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的牌匾和《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六)年度复查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重新申报。
有效期内还需进行2次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交相关资料。
附件2: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应用
一、协会服务
1.刊登发布在商务部《商务年鉴》、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反商业欺诈网)及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2.由商务部和国资委在国际商报上进行统一备案公示。
3.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刊登在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编制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及光盘上,此书及光盘每年出版一次,将印送给驻华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并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广交会、展会、论坛等场合发放。
4.在协会信用评价平台网站、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等媒体上公示。
5.年度优秀信用企业可接受《国际商报》、《中国经贸》等媒体诚信访谈。
6.其信用标识和标志可发布在企业网站和印刷在企业宣传资料上。
二、证书应用
1.该证书作为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联合国采购、重点工程投标和国际市场的重要依据或通行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件规定: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包含信用等级证书)。
2.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人,为信用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如:凭《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
3.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和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是八部委文件的主要精神之一,企业信用信息将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信用良好的企业将获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4.各地政府招标采购和选择合同签订对象时,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需要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作为依据,评级达标企业,将获得更多赢利机会。
附件3:申报表http://www.hyjm.org.cn/uploadfile/2015/0902/201509020955126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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